協會簡介 About us
協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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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公司經營暨永續發展協會章程

內政部 69 年 10 月 21 日台內社字第 44195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71 年 7 月 24 日台內社字第 92809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72 年 10 月 17 日台內社字第 191307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74 年 6 月 1 日台內社字第 320013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82 年 6 月 26 日台內社字第 8213732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83 年 9 月 2 日台內團字第 8320789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90 年 7 月 26 日台內社字第 9023614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94 年 11 月 7 日台內社字第 0940041514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104 年 8 月 6 日台內團字第 10400566631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104 年 9 月 1 日台內團字第 1040432339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106 年 9 月 11 日台內團字第 1060060181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110 年 12 月 7 日台內團字第 1100058240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111 年 5 月台內團字第 1110017012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公司經營暨永續發展協會。
第二條 本會以研究及促進公司經營現代化、企業化、國際化、傳承與永續發展,並配合國家經濟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五條 本會得設立省(市)分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列下:
一、關於公司法及有關法令之收集、編篡及發行事項。
二、關於公司會計制度之設計、諮詢及輔導訓練事項。
三、關於公司股票公開發行、私募及公司治理等之諮詢及輔導事項。
四、關於公司會計處理、公司財務報表及納稅事務等之諮詢及輔導事項。
五、關於公司策略規劃併購、重組、業務轉型等之諮詢及輔導事項。
六、關於公司文化形塑、轉型及社會責任等之諮詢及輔導事項。
七、關於公司領導、管理、組織運作及專業人才之養成與培訓事項。
八、舉辦公司經營與永續發展有關之演講會、座談會、講習會、研討會等事項。
九、其他有關公司經營與永續發展及人才培訓之相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中華民國公民,學有專長;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商企業之個人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符合上開資格之個人。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符合上開資格之公司組織及其他法人、團體。
三、永久會員:前項會員凡一次繳納五年會費者,為本會終生會員。
四、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符合上開資格且對本會贊助金額年達壹萬貳千元以上之個人或對本會贊助金額年達貳萬元以
上之公司組織及其他法人、團體。
五、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熱心本會會務發展,并一次捐助本會經費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八條 本會會員權利列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上之權益。
四、其他得享受之權利。
榮譽、贊助會員無本條第一、二項權利,惟得行使發言權。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第十條 凡有違反本會會章行為者,得由理監事會提請會員大會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會員於年度三月前未繳納會費者,予以電子方式或書面告之,六月底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於恢復繳交會費後,得以辦理復會。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 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一十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三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選舉之,理事長主持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本會設監事召集人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由監事會推選一人為之,執行各項監事業務之推動。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監事召集人。
四、議決監事及監事召集人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設名譽理事若干人,由理事會就榮譽會員中選任,列席理事會。
第二十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 1 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 1 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經理事會通過設置之,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 1 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研究委員若干人,由理事會通過聘(解)任之,擔任研究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顧問若干人,由理事會通過聘請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 2 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 15 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1 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個人會員由其本人出席會員大會,團體會員由其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 1 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 1 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 7 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理事、監事連續 2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 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仟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 3 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大會決議辦理,會員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